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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管理办法》和《廊坊市关于企业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6-04-03 15:36  文章来源:廊坊市商务之窗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廊商[2006]107号

各县(市、区)商务局、各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工作,在展位分配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促进出口成交的主渠道作用,推进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廊坊市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办法》和《廊坊市关于企业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廊坊市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管理办法》
     2、《廊坊市关于企业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廊坊市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是世界著名的国际出口商品交易会,是我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成交的重要平台。为切实发挥广交会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国家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及省厅有关广交会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交会展位分为保证性展位、招展性展位和分配性展位三类。保证性展位包括保证性品牌展位和保证性名优新特展位。保证性品牌展位是由商务部直接分配给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企业及品牌候选企业,保证性名优新特展位是由国家各进出口商会直接分配给达标企业;招展性展位是按商品展区整体由国家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向全国招展的展位;分配性展位是外贸中心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口实绩切块下达,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分配的展位。
  第三条 廊坊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展位总数,按照各县(区、市)企业上年度出口实绩和上届广交会参展情况,将分配性展位下达到各企业;负责汇总各企业申报保证性展位和招展性展位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商务厅审批。
  第四条 对企业申报参加广交会资格条件及广交会展位分配方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广交会展位分配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分配结果两届不变。
                 第二章 参展资格标准
  第五条 申请参加广交会的企业须是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成为国家有关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上年度自营出口达到广交会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申报保证性品牌展位和保证性名优新特展位,由市商务局汇总呈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经筛选分别报送国家商务部和有关进出口商会审批。
  第七条 企业申报招展性展位,须符合国家有关进出口商会招展展区商品要求,由市商务局汇总呈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筛选报送有关进出口商会审批。
第八条 广办分配的省重点企业标准:“出口大户”系上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 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品牌企业”系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或入选当届广交会品牌展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大企业”系拥有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企业证书、产品被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国内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大企业”系上年度出口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国内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或上年度出口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 拥有境外注册商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自主专利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区域特色产业中具有较大出口潜力和发展空间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参展资格条件。
  第十条 为培育有发展前途和出口潜力的中、小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允许不超过参展企业总数10%的不达标企业参展。
               第三章 分配性展位分配原则
  第十一条 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海关统计的出口实绩为基数对分配性展位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展位分配向生产企业倾斜,生产企业占全市参展企业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60%。
  第十三条 对省重点企业和区域特色产业企业参展给予重点支持保障。
               第四章 申报审核批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分配性展位,需按照河北省交易团及外贸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材料,市商务局依据企业申报情况向省商务厅报送分配意见,省商务厅对市商务局分配意见进行最终核准。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招展性展位,需按照国家各进出口商会及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要求,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材料,市商务局汇总呈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筛选报送国家各进出口商会及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根据展位安排情况与各设区市商务局、广办衔接。
  第十六条 达到申报保证性展位标准要求的企业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材料,由市商务局汇总呈报省商务厅。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加强对广交会参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把广交会参展工作纳入对外贸易工作职能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广交会展位分配实施细则,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广交会有关管理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消减展位数量、没收展位,直至取消参展资格的处罚。
  第十九条 廊坊市参加河北省交易团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领导成员分工,建立责任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第99届广交会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廊坊市关于企业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
                分配性展位安排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排标准的规定》、《河北省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管理办法》和《廊坊市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配性展位分配的总体原则是:优化参展结构,规范参展秩序,确保广交会分配性展位申请与安排公正合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 展位申请
  第三条 参展必备条件:
  1. 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完成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
  2. 具有所申请参展展区的国家有关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各商会协调管理的展区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3. 企业上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金额(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需要在广交会上看样成交的商品,不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烟草的海关统计出口金额)须达到广交会规定的参展商最低出口金额标准,具体按广交会《参展准入管理规定》执行。
  4. 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5. 无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无多次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贸易合同纠纷、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等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6. 无违法记录。
  第四条 参展申报程序:
  1. 凡符合参展必备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选择参展展区,在规定时限(春交会、秋交会须分别在12月15日和6月15日前)向廊坊市商务局提出广交会展位申请。
  2. 廊坊市商务局依照企业申报情况,根据广交会参展必备条件对企业进行参展资格审查,按展位分配标准进行评分,以确定相关企业的分配资格,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商务厅报送分配意见。
  3. 省商务厅对市商务局分配意见进行核准。

                第三章 展位分配标准
  第五条 分配性展位按量化评分和优选原则安排,不采取招标方式。
  第六条 量化评分按照百分制,具体评分(以下9项分数均为最高上限)标准是:
  1. 企业上年度出口实绩45分。每届第一期,流通企业出口达到200万美元,生产企业出口达到100万美元,即获得基础分20分;在此基础上,流通企业出口每超过100万美元加1分,生产企业出口每超过50万美元加1分。第二期,流通企业出口达到100万美元,生产企业出口达到50万美元,即获得基础分20分;在此基础上,流通企业出口每超过50万美元加1分,生产企业出口每超过25万美元加1分。流通企业申报相关展区展位须与其主要出口商品相一致,其出口总值不作为分配非主要出口商品相关展位的评分依据。此项累计不超过45分。
  2. 获得国家级奖励(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评定的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高新技术企业),每一项计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3. 获得省级奖励(河北省出口名牌产品、河北省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每一项计3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同属国家级、省级奖励,按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4. 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系列、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及与申请展区有关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系列、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每一项计2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5. 企业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目录》的计3分;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
  6. 拥有海外注册商标,企业为商标持有人方可评分,商标在海外每注册一个国家(地区)计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
  7. 上届广交会之后新注册境外商标、取得专利、国际管理体系认证,每一项计2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8. 企业销售规模在国内、国外同行业中位居前 5名计5分(不重复加分,以行业协会统计证明为准)。
  9.企业主要商品出口占国际市场份额20%以上计5分。
以上各项指标均需出具在有效期之内的(无有效期的,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证明材料。
  第七条 展位分配标准量化评分实行一年一评,两届不变。
  第八条 展位安排优选原则:
  1. 展位按评分高低依次安排。为促进有发展前途和出口潜力的中、小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允许不超过参展企业总数10%的不达标企业参展。但此类企业需达到下列条件:一是企业自营出口额逐年递增;二是自营及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总额近三年每年不低于100万美元.
  2. 生产企业展位总数不少于全市展位总数的60%。
  3. 对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国内外贸展的企业,优先考虑分配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第99届广交会起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廊坊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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